宗舜法师(3)
luyued 发布于 2010-12-27 11:38 浏览 N 次二、不随喜赞扬戒
我们一般人对于别人的错误往往看得十分清楚,而对于别人的功德,却容易忽略,有的甚至不以为然,以杂染心加以讥评。这些,不仅不符合菩萨戒的要求,而且也违犯了菩萨戒中“不随喜赞扬戒”。《瑜伽菩萨戒本》云:
若诸菩萨,安住菩萨净戒律仪,怀嫌恨心,他实有德,不欲显扬;他实有誉,不欲称美;他实妙说,不赞善哉;是名有犯,有所违越,是染违犯。若由懒堕、懈怠、放逸不显扬等,非染违犯。无违犯者,若知其人性好少欲,将护彼意;若有疾病;若无气力;若欲方便调彼伏彼,广说如前;若护僧制;若知由此显扬等缘,起彼杂染憍举无义,为遮此过;若知彼德虽似功德而非实德,若知彼誉虽似善誉而非实誉,若知彼说虽似妙说而实非妙;若为降伏诸恶外道;若为待他言论究竟,不显扬等,皆无违犯。(第50条。见唐*玄奘译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四十一“本地分中菩薩地第十五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二”,《大正藏》第30卷第520页下。)
此戒即明,对于他人的各种功德,必需赞叹。怀嫌恨心不赞叹的,即以染心(故意)而违犯。如果因为懒惰等因缘不能赞叹,非染心而违犯,较前略轻。可开的,即不随喜赞扬而不违犯的,有种情况:
第一:对方少欲知足,不想他人说,不愿他人知,随顺其意,不说不犯。
第二:自己有病,无气力等,不说不犯。
第三:为了调伏对方的烦恼,使其从不善处出离,安置于善处,不说不犯。
第四:为了维护僧制(禁戒),如为避免显异惑众,不说神通、证果等事,不犯。
第五:为避免对方因称赞而起骄慢心等过失,不说不犯。
第六:知道对方功德、美名、善说等都不是真实的,不说不犯。
第七:为降伏外道,不说不犯。
第八:对其事本末了解不究竟,需待说清者,不说不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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